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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汤**与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汤**诉被告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9日向被告远安县鸣凤镇人民政府政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未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向本院起诉远安县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须以该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相应裁决,而裁定中止诉讼。2015年3月10日,原告以(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远安县邮政局已向其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被告在本案中止诉讼后,亦向原告公开了所需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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