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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远安县公安局不服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2月26日,本院收到谭**的起诉状,请求撤销远安县公安局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年(答)第10号《远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要求公开其所申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谭**请求撤销远安县公安局2014年(答)第10号对其申请公开由远安县公安局作出的远公(刑)不立字(2014)第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所进行的答复,并要求公开其所申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因原告所提请求属公安机关司法职责范围,公安机关司法行为中因刑事诉讼收集的相关信息是刑事诉讼证据,并不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原告诉求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诉救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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