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收到谭**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谭**的起诉,本院予以受理。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张**与保康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华**司与襄阳市人社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襄阳市**办事处、际华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龚**与襄阳市人社局不服不予认定特殊工种答复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宜城市房管局因与被上诉人张全国注销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恢复房屋产权证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段**因诉被上诉人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赵**请求确认原审第三人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予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及扣押车牌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行政赔偿裁定书
谭**与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信息管理信息公开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汤**与远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信息管理信息公开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远安**有限公司周家新煤矿与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