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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吕**等9人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被上诉人吕**等9人诉其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公安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7日向上诉人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的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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