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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于前与来凤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于前诉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蔡斌任审判长、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周于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前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书面公开来凤县人民政府授权鑫辉**任公司管理翔凤镇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权、签发民爆物品权、统一续办采矿许可证等职权的报批文件及相关政府文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公开相关信息,并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先后于2014年2月22日和2014年5月6日收到寄件人为“唐戈浪”的EMS邮件两份。收件人分别为来凤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向*(县长)。其中2月22日的快件内件品名为“文件”,5月6日的快件内为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答辩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属于有权申请的当事人,其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分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但答辩人并未保存原告所诉相关文件和信息,因此答辩人无法提供,原告属申请对象错误;同时原告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不能算作一个合法的申请;申请人应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申请,而不是向行政首长个人申请。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邮政特快专递一份;

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

证据3、邮件查询结果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起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以及被告收到信息公开材料的时间。

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原告周于前通过唐**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载*所需信息的内容名称为:依法书面公开来凤县人民政府授权鑫辉**任公司管理翔凤镇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权、签发民爆物品权、统一续办采矿许可证权等职权的报批文件及相关政府文件。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2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回复。原告周于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庭审结束后,经本院协调,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周于前申请公开的信息部分向其予以了答复,但内容未能达到原告要求公开的程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来凤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周于前与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周于前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收到原告周于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日期是2014年2月22日。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应该自2014年2月22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相关信息。原告周于前起诉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逾期不予答复的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出示或不能按原告申请提供,本院一并确认违法。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来凤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东湖支行,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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