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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吴**与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宣**民法院作出(2012)鄂宣恩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8月22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恩州检民(行)监(2014)42280000044号行政抗诉书,以宣**民法院(2012)鄂宣恩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宣恩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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