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与高坪镇政府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原告张**等十七人对建始县高坪镇人民政府的信访回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郭**、陈**、刘**、冷道元、杨**、周**、万**、刘**、杨万泽、黄本词、陶**、侯**、龙**、张**、黄**、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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