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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某某市人民法院(2011)某行初字第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某某市公安局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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