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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仙桃市**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仙桃市**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仙桃市**委员会变更执行措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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