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仙桃市**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仙桃市**委员会变更执行措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金**、徐**等与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鹤峰县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公司申请赔偿判决书
湖北省**桑试验站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潜江市人民政府、潜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潜江市**有限公司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登记、颁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及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某某诉被上诉人潜江市人民政府、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颁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某某等二十二人诉被告仙桃市某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仙桃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仙桃市某有限公司不服违法征地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