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等二十二人诉被告仙桃市某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仙桃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仙桃市某有限公司不服违法征地行为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等二十二人以经多方协调,原告等人已与被告仙桃市某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等二十二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等二十二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某某等二十二人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