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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限公司与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李**劳动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鄂仙桃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书,并于2014年9月24日向上诉人湖北**限公司送达了(2014)鄂仙桃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湖北**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了上诉。尔后,湖北**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朵以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湖北**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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