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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有限公司与仙桃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仙**划局因与被上诉**产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仙**划局于2014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仙桃市规划局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仙桃市规划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仙桃市规划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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