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申请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周**因无罪逮捕赔偿申请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仙检控申赔决(2014)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请复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作出鄂汉检控申赔复决(2014)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维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的赔偿决定书。周**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周*滚自愿撤回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滚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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