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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星、余功菊与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星、余功菊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仙桃市神力精密铸造厂劳动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行初字第00042号行政判决,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星的法定代理人即上诉人余功菊、上诉人余功菊的委托代理人郑爱兵,被上诉人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凡海波,被上诉人仙桃市神力精密铸造厂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星、余功菊以已经得到被上诉人仙桃市神力精密铸造厂的实际补偿为由,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星、余功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余星、余功菊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余星、余功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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