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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行立字第0000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起诉天门市张港镇政府,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补偿工资差额,赔偿经济损失,办理正式职工待遇,办理退休及交纳养老保险金。王**向天**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并没有明确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其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应属于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也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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