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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之国诉来凤县翔凤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林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之国诉被告来凤县翔凤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林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冯之国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月15日向被告来凤县翔凤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冯之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之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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