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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侯**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侯**因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长中行征初字第000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张*、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侯**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张*、侯**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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