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违法及赔偿一案,不服岳阳**民法院(2014)岳中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