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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长沙市**道办事处不履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岸街道办)不履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行初字第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颜*生于2014年8月25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向东**委会申请公开“2014年4月10日东**委会拆除颜*生的房屋时获取的授权委托书”。后颜*生认为东**委会未给予答复违法,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向东岸街道办邮寄《依法行政申请书》,申请东岸街道办责令东**委会对颜*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公开。后颜*生认为东岸街道办对其《依法行政申请书》未予答复违法,于2014年12月4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日作出芙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颜*生的复议申请。颜*生仍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一项,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本案中东岸街道办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案中颜**要求东岸街道办依法监督东**委会对颜**的信息公开的申请予以书面公开。经查颜**申请事项不属于东岸街道办职责范围,颜**的诉称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颜**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要求东**委会提供的“2014年4月10日东**委会拆除颜**的房屋时获取的授权委托书”属于东屯村村务信息。因东**委会未给予答复,上诉人向东岸街道办提交《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东岸街道办责令东**委会对上诉人申请的信息书面公开。依法监督东**委会对上诉人信息公开是东岸街道办职责范围,也是法定义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东岸街道办行政不作为违法;3、由东岸街道办承担所有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已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颜**请求东**委会提供的材料明显不属于村务公开的内容,颜**认为属于村务公开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东**委会对颜**请求不予处理,颜**不服的,不属于村务公开相关争议,东岸街道办对颜**的申请无处理职责。东岸街道办没有责成东**委会向颜**交付“2014年4月10日东**委会拆除颜**的房屋时获取的授权委托书”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颜**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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