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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燕**有限公司与湖南**权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谢*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燕**有限公司以0124971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无效、第三人谢*的民事诉讼已无法律依据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湘潭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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