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判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
本案二审过程中,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