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5-35长沙市**蓉区分局与廖**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蓉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芙国土**(2014)第1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中途退庭。本院对申请执行的芙国土**(2014)第1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芙国土**(2014)第1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未有其他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芙国土**(2014)第1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廖**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芙国土资腾(2014)第1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到长沙市**蓉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被征用土地。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费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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