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湘**任公司攸县客运分公司与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湘**任公司攸县客运分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任公司攸县客运分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湘运**任公司攸县客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任公司攸县客运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