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星沙村走马组限期腾地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潭国土资法(九华)监决字(2010)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潭国土资法(九华)监决字(2010)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