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余彪,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雷*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李**、李**、李**、李**、李**因行政赔偿纠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彭**诉湘乡市毛田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廖*与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易良诉与被上诉人**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上诉人张**、张**、张**不服湘潭县人民政府颁证行为一案
原告殷*华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王*初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胡**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