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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湘潭步步高商**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审判员谢*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人盛正、桂*,原审第三人湘潭步步高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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