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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祁东县人民法院(2014)祁立不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即认定被起诉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准确适当而裁定不予受理,剥夺了上诉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多次受到他人侵犯,向祁东县公安局数次报警后,祁东县公安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全面履行职责,故起诉祁东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祁东县公安局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待案件审理后才能查明。原审在立案审查时即对实体问题作出认定而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五)项、《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4)祁立不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祁**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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