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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道办事处资江村93名村民要求确认土地性质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冈**道办事处资江村93名村民(以下简称资江村93名村民)因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武法行初字第1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资江村93名村民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18日至2008年7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对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武冈市水云路建设、水云路和王城广场拆迁安置工程、武**水厂扩建、武冈市城南大市场及武冈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批准并进行农用地和土地征收,资江村262.8亩土地被全部征收。根据《**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2010年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在武冈市水云路的占地施工建设属违法行为。原被征用的土地一直由起诉人耕种至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起诉人耕种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农用地。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要求确认其耕种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农用地,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不予受理。原审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第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资江村93名村民上诉称,其起诉要求确认所耕种的集体土地为农用地,实际上就是要求确认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失效文件实施用地的征地行为违法,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资江村93名村民向原审法院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明确,要求“确认原告耕种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农用地”,实际上是要求确认土地性质,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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