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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不服被告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尹**不服被告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编号为0521201406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扈**、罗**已与被告邵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申**、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申**、尹**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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