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0月2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李**作出的邵*建卫处(2013)责字第06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所确定的应由李**履行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136元整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已与被申请执行人李**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回执行申请并不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