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岳阳**护局与岳阳市**有限公司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岳阳**护局经协商达成一致执行协调意见,且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岳*限缴字(2013)9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熊**与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孙*等与岳阳县**理服务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岳阳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平江**源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汨罗**管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二审行政裁定书
岳阳县**前门组与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汨罗**有限公司与汨罗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与湘阴县金龙镇人民政府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