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阳**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岳阳**护局与岳阳市**有限公司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岳阳**护局经协商达成一致执行协调意见,且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岳*限缴字(2013)9号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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