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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行政受理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4)君行初字第5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与岳阳监狱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岳阳监狱对本单位的房屋分配行为属于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福利性住房分房方案和行为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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