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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中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不服屈*管理区人民法院(2011)屈**l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就上诉人要求工资套改作出的“人随单位定,单位属何种性质就执行何种工资政策”的信访答复,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且原告在一审中提出“要求按机关事业单位同样套改工资,享受同样待遇”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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