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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中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不服平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第三人王**、王**、王**、王**、王**、凌想成六户村民林*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1)汨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何敦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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