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平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平以其自身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