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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民委员会第4村民小组因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章县**民委员会第4村民小组因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作出的(2011)宜立他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宜章县**民委员会第4村民小组上诉称:其与宜章县城关镇南京洞社区第3居民小组因山林权属纠纷经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后,在2011年3月14日之前已经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曾多次请求郴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该行政裁决。在收到郴政行复撤通字(2011)第3号通知后,也提出了确权的主张。但是原审法院以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1)宜立他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审起诉人宜章县**民委员会第4村民小组对宜章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裁决不服,未经过行政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故裁定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宜章县**民委员会第4村民小组与宜章县城关镇南京洞社区第3居民小组因山林权属纠纷经宜章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7日作出行政裁决后,宜章县城关镇南京洞社区第3居民小组于2011年1月14日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郴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14日受理了该行政复议。随后,上诉人宜章县**民委员会第4村民小组也表示对该行政裁决不服,但始终未提出行政复议,只是于2011年1月21日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状,请求郴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该行政裁决,将诉争山林所有权确认为上诉人所有。在行政复议期间,2011年3月10日宜章县城关镇南京洞社区第3居民小组提出撤回复议申请,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日作出郴政行复撤通字[2011]第3号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同年3月14日送达上诉人签收。上诉人于2011年3月28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宜章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虽在行政裁决作出后和在行政复议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多次表示对该行政裁决不服,却并未按法律规定向复议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只是向复议机关提交了答辩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宜章县城关镇南京洞社区第3居民小组虽然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在复议决定下达之前撤回了该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山林权属行政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未经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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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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