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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民委员会与汝城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汝城县**民委员会以汝城县人民政府未履行颁发林权证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本案以汝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颁发林权证法定职责为由起诉,属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依据该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另,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由汝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湖南**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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