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农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郴农处[2010]第3号处理决定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农业局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郴州市农业局对郴州市**开发中心欠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郴农处[2010]第3号处理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郴州市农业局作出的郴农处[2010]第3号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郴州市**开发中心于1998年征用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三里村的专业菜地229.37亩。根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25号《关于进一步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郴州市**开发中心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449.055万元。申请执行人多次催缴,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缴费义务。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25号《关于进一步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25号《关于进一步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通知》的规定,于2010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郴农处[2010]第3号处理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追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449.055万元的行政处理。限收到处理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建设基金交纳手续,逾期每日按上述数额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郴州市农业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郴农处[2010]第3号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郴州市农业局作出的郴农处[2010]第3号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郴州市**开发中心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郴农处[2010]第3号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4.7305万元,由被执行人**术开发中心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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