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夏**、夏**、夏**、夏**、夏**、何**、吴**、李**、周**、吴**、夏**、蔡**因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2015)双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5月12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上诉案卷后,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朝晖、陈*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李**、夏**、夏**、夏**、夏**、夏**、何**、吴**、李**、周**、吴**、夏**、蔡**称,上诉人有一处山场坐落在本组马盖头山场,2014年组里在未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上诉人认为组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处分行为无效,且这种行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立案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双牌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夏**、夏**、夏**、夏**、夏**、何**、吴**、李**、周**、吴**、夏**、蔡**因2014年9月12日国营双牌县打鼓坪林场与打鼓坪乡打鼓坪村五组签订《关于打鼓坪乡打鼓坪村五组与打鼓坪林场争执马盖头山场林木、林地权属调解协议书》时,打鼓坪乡打鼓坪村五组并未经得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立案审理,从调解协议内容看,此调解协议并不属于行政行为,调解单位双牌**办公室亦不是法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处理机关,上诉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上诉人亦只主张打鼓坪乡打鼓坪村五组的处分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