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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塔峰镇城夏村第五村民小组不服(2014)蓝法行立初字第1号案件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蓝山县塔峰镇城复村第五村民小组不服蓝**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蓝法行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蓝山县塔峰镇城复村第五村民小组上诉称,蓝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系针对上诉人作出,并明确交代了诉权,上诉人系适格的原告,蓝山县国土资源局系适格的被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蓝山县国土资源局向蓝山县塔峰镇城复村第五村民小组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蓝山县塔峰镇城复村第五村民小组系行政相对人,对该通知书不服,行政相对人可对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蓝山县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蓝山县国土资源局是适格的被告,亦属一审法院受案范围,故对上诉人起诉蓝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的行为,一审法院应立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蓝山县人民法院(2014)蓝法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蓝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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