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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利局与冷水滩区公路局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阳县水利局因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永冷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5月22日提起上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祁阳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桂静、张**,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蒋**、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二审期间,上诉人祁阳县水利局以与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路局已达成一致协调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祁阳县水利局向本院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祁阳县水利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祁阳县水利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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