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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紫**民委员会、东安县紫溪市镇渌埠头村第2、3、4、5村民小组因与东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东安县紫溪市镇伍家湾村第4、5村民小组林业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安县紫**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渌埠头村委会)、东安县紫溪市镇渌埠头村第2、3、4、5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渌埠头村2、3、4、5组)因与被上诉人东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安县政府)、原审第三人东安县紫溪市镇伍家湾村第4、5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伍家湾村4、5组)林业行政处理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12)东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于2013年3月22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收到一审诉讼卷宗并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朝晖、陈*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魏*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6月25日上午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渌埠头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周**、被上诉人东安县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陈**因事未到庭,上诉人渌埠头村2、3、4、5组的代表人唐祥社、周**、周**、唐**以及上诉人渌埠头村委会、渌埠头村2、3、4、5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羊忠新、潘*,被上诉人东安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翟**、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伍家湾村4、5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渌埠头村委会、渌埠头村2、3、4、5组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撤回上诉的报告》,以“本案经二审庭审及现场勘查,东安县调纠办亦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现对东政决字(2011)8号处理决定已理解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渌埠头村委会、渌埠头村2、3、4、5组自愿撤回上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安县紫**民委员会、东安县紫溪市镇渌埠头村第2、3、4、5村民小组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东**村村民委员会、东安县紫溪市镇渌埠头村第2、3、4、5村民小组共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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