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8日作出的永政复决字(2006)第6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双牌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19日作出的双政林决字(2006)第08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并在复议决定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上诉人岭脚村6组收到复议决定后,于2013年11月4日才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不予受理起诉。岭脚村6组上诉要求适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为该条只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而岭脚村6组的起诉不符合这一条件。综上所述,原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