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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道**办事处下关村九、十组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道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下关村九组、十组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3)道法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爱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而不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本案一审只处理了管辖问题,二审法院给上诉人解释了本案现在属于程序问题,本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3)道法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道**办事处下关村九组、十组撤诉,本案由江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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