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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袁**与被上诉人蓝山县塔峰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袁永建林木林地行政处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袁**因与被上诉人蓝山县塔峰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袁永建林木林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2011)蓝*行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谭**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于朝晖、陈*组成合议庭。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蓝山县塔峰镇人民政府做工作,2011年9月15日,上诉人李**、袁**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均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袁**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袁**撤回上诉,三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袁**共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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