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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理中心与周**支付抚恤金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牌**管理中心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双**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的(2013)双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4月15日提起上诉,双**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蒋*,双牌**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包红光,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双牌县人民法院(2013)双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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