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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傅**因诉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信访工作答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6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傅**申请再审称:本人于2007年退休,没有生育和收养儿女,符合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有关领取奖励补助金的政策条件。但本人到居委会申请奖励补助金时被告知不符合条件,到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咨询也被告知不符合条件,到法院提起诉讼却被裁定不予受理。本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撤销(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667号行政裁定,责令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文确认本人的领取资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2日对傅**作出的穗计生信函(2014)14号《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关于傅**在局长接访日留言的答复》(下称《答复》),虽然加盖的是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信访专用章,以信访答复的形式作出,但其中明确认定傅**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属于奖励对象。由于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负责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答复》属于以信访答复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直接使得傅**无法获得计划生育奖励,对傅**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傅**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只负责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事项。通常,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但本案中,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答复》已经形成了傅**不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这一法律关系,超出了一般信访工作机构的职权范围,影响了傅**的权利义务,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不适用《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有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立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和广州**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667号行政裁定均认为傅**起诉的《答复》属信访答复行为,对傅**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强制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傅**的起诉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

综上,傅**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广东省**民法院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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