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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冯**与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冯**因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9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冯**、冯**申请再审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1998年违法、失职,裁决申请人迁出原广州市文昌北路幸福大街19号房屋,但至今未解决申请人的临迁问题,致使申请人遭受房屋被拆的损失赔偿问题一直拖延不予解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违法、失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其行为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申请人起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广州**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916号《行政裁定书》,由法院再审本案,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其乱作为、不作为、失职而造成申请人房屋被拆后的损失作出合理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就未经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的赔偿请求事项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冯**、冯**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判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赔偿因违法、失职致其遭受房屋被拆的临迁费等相关费用,该赔偿请求事项未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处理,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此应不予受理。因此,原审裁定对冯**、冯**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冯**、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冯**、冯**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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