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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心村委会华陂经济合作社陈姓村民坟墓管理人与广东省怀集县中洲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心村委会华陂经济合作社陈姓村民坟墓管理人(以下简称陈姓村民坟墓管理人)因诉广东省怀集县中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洲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心村委会华陂经济合作社莫姓村民(以下简称莫姓村民)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2)肇中法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姓村民坟墓管理人申请再审称,中洲镇政府作出的(2012)中府决字第1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书》)一是不符合组织程序又严重违反《民间纠纷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二是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三是歪曲事实,漏洞百出;四是颠倒黑白,无理取闹;五是宗族抬头,处理不公,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只采信第三人的虚假证据而不采信申请人的证人证言,明显不公正。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陈姓村民修建祖坟,占用村道路,影响村民生活和耕作出入而引致的纠纷。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中洲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责。本案发生后,中洲镇政府先后进行了现场查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等工作,由于双方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中洲镇政府遂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被诉《处理决定书》,认定陈姓村民新修建坟墓长11.5米、宽8米,致使坟墓背后到村民屋墙的距离只有1.5米,除屋檐滴水0.7米,实际出入道路只有0.8米,确实影响了村民生活、生产的出入,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怀集县中**济合作社莫姓村民,将墓主陈*三坟墓周围的围墙,在本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围墙的,本镇人民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二、怀集县中**济合作社陈姓坟主,在华陂岗头屋所立的扩建坟墓,从坟墓背后砌石水泥面边起往坟墓内撤除2米,即从莫洛生土砖屋边至坟墓留一条3.5米的道路,在本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自行拆除扩建部分。逾期不拆除坟墓扩建部分的,本镇人民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该《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适用依据正确。原审判决维持该《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

综上,陈姓村民坟墓管理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姓村民坟墓管理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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