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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起诉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冀中星因诉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立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冀中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对刑事案件侦查进展的了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对冀中星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冀中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广东省公安厅不列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不予公开,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3年10月18日,原审法院收到起诉人冀中星的行政起诉状。冀中星诉称:2013年8月1日,其委托刘**向广**安厅申请公开其投诉的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案重新调查的结论。2013年9月12日,广**安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冀中星作出粤公政务公开(2013)6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为:“我办于2013年8月2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特此告知。”冀中星认为,其要求广**安厅公开殴打致残案的复查结论,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也不涉及个人隐私,且与其生活密切相关,即使是以刑事立案进行复查也必须依法向其公开,否则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因此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广**安厅作出的粤公政务公开(2013)6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2、广**安厅向冀中星公开“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的复查结论;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安厅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责。本案中,冀**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该厅对其投诉的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刑事案件重新调查的结论,有关冀**是否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刑事案件的调查,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行为。对于刑事侦查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冀**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但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出公开相关刑事案件信息的申请不应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对冀中星的起诉不予受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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